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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可能潜逃” 法庭准黄台仰保释
时间:2016-02-24 11:07:47    来源:大公网    浏览次数:    新闻首页    我来说两句()

  图:黄台仰(左二)昨日被控以一项“暴动罪”,随即于昨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大公网2月24日讯(记者邓滔)在旺角暴乱现场涉嫌指挥煽动示威者冲击的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黄台仰,昨日被控以一项“暴动罪”,随即于昨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在庭上指出,黄台仰是旺角暴乱的牵头人物,他于天水围被捕时,曾佯装室内无人,以致警方需破门入屋,认为他有可能弃保潜逃,反对让他保释,并透露可能加控其他罪名。法庭最终批准保释,保释条款包括十万元现金与十万元人事担保,黄台仰须遵从宵禁安排等。案件押后至3月22日再提堂。

  被告黄台仰(22岁),报称无业,被控一项“暴动罪”,暂时毋须答辩。控罪指,黄台仰涉嫌于今年二月八日晚上至九日凌晨时分,在旺角一带与其他人士参与暴动。

  律政司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向法庭申请将案件押后,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及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见。黎嘉谊称,本案案情严重,黄台仰是暴动的牵头人物,当日曾煽动示威者冲击。警方作出拘捕当天,黄台仰在天水围天晴邨晴海楼一个单位内“装作无人”,导致警方要强行进入单位将他拘捕,显示他有逃避警方追捕之嫌,所以反对让黄台仰保释。

  搜出教授制作催泪弹等文件

  庭上并披露,警方在晴海楼搜出教授制作催泪弹等武器的文件,而当日同时被捕的28岁张姓男子,也是本土民主前线的成员,担任财政职务,晴海楼单位的户主是张的叔父。

  黎嘉谊称,警方当日在晴海楼搜出一份名为“Mace, Pepper Spray, Tear Gas and Smoke Bomb receipt guide”的文件,由于内容涉及教授如何制作催泪弹等武器的文件,故可能对黄台仰加控其他罪名。考虑到所有因素,黎认为被告有弃保潜逃的风险,故反对他保释外出。

  代表黄台仰的辩方资深大律师祁志(Nigel Kat)闻言解释,黄台仰并非被通缉人士,而警方并无到被告母亲的住所找他,更没有致电他,故认为责任不在被告身上。祁志声称,黄台仰因受到人身威胁才暂住朋友的单位,且他从未见过从有关单位搜出的物品,故希望法庭批准被告保释。至于在晴海楼搜到的53万元现金,祁志称单位住客即同时被捕的28岁姓张男子,在本土民主前线担任财政职务,故认为有此鉅款金额,不足为奇。

  须宵禁 或加控罪名

  总裁判官李庆年考虑到被告无案底,批准让他保释,但决定处以严苛的保释条件,以减少他弃保潜逃的风险,故准他以10万元现金保释,由黄的母亲作担保人的10万元人事担保,不得离开香港,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住在报称的地址,宵禁,一星期三次到将军澳警署报到,若更改住址便需在24小时前通知将军澳警署,以及不得进入旺角道、花园街、登打士街及上海街等范围(详见表)。

  至于与黄台仰一起、在天水围被捕的二十八岁男子涉嫌参与暴动及协助罪犯,他拒保候查,警方保留检控权利。自旺角暴乱事件后,警方至今已拘捕72人,包括63男及9女。其中,46人已到法院应讯,45人被控以“暴动罪”,一人被控“非法集结”。

  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9条,如暴动罪在高等法院处理,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0年。但在下级法院,经循简易程序来定罪,最高仅可监禁五年。

  学者指姑息暴力留后患

  中新社前日报道指,据全国港澳研究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21日下午全国港澳研究会在香港举行座谈会,刘兆佳、谭惠珠、郑赤琰、杨志红等专家会员30馀人出席会议。与会专家对旺角事件的律政检控和司法裁决表示高度关注,认为旺角的暴力事件正是司法机关姑息暴力的后遗症。多位专家表示,揭露“占中”以来一些案件的轻判,非但不是干预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而且正是维护香港法治的公允和正义。

  研究会专家认为,旺角的暴力正是司法机关姑息暴力的后遗症,并以周天子采风以知民心的故事,敦请香港司法机关倾听人民的声音,不要再纵容破坏香港安全和秩序的人。司法虽然应该扞卫个人自由和权利,但也必须保护集体的安全、秩序和生存。

  黎栋国:探讨禁蒙面法

  另外,在旺角暴乱及其他激进冲突中,暴徒常以戴口罩及蒙面方式以防被人认出,社会有声音提出实施《禁蒙面法》。保安局局长黎栋国昨称,当局会就这个课题、建议进行探讨,亦会聆听社会上各界人士的意见,但现时对于立法未有具体细节。对于外界认为法庭处理违法示威者的判决过轻,黎栋国表示会尊重法庭的裁决。

  就本港应否实施《禁蒙面法》,黎栋国表示,最近社会就这问题有相当多的讨论,各界亦发表了很多不同的意见,保安局会就这个说法或建议进行探讨。他又指出,在欧美国家之中,他们都有各种不同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则是因应当地本身的情况而订,故当局会作出探讨,并且会继续聆听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至于法例会否有一些所谓豁免,黎栋国称,现时仍在探讨阶段未有结论。

  被问及法庭对示威者的判刑是否过轻,以致“警察拉人、法官放人”,黎栋国称,不论是控方或辩方,如果他对法庭的裁决,认为有需要提出上诉,法律上是全部有既定的渠道,但他认为,必须尊重法庭的裁决,如果觉得在法律上可或需要进行上诉程序,就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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